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一條,“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仲裁委在受理勞動或人事爭議糾紛案件處理完結后,在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應當立卷歸檔。那么,仲裁案卷的組成有哪些?對案卷復制、查閱有怎樣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說說勞動人事仲裁案件案卷組成、復制、查閱及保存期限那些事兒。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案卷的組成】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鑒定材料、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撤回仲裁申請書、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案件移送函、送達回證等。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中止審理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評議記錄、結案審批表等。”綜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卷分為正卷及副卷,正卷副卷各自保存不同的案卷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案卷保存期限】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四條,“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閱或者復制的案卷,應當在仲裁委員會的法定保管期限內,即裁決類案件在十年之內的,其他類型案件在五年之內。超過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沒有保管的法律義務,也沒有提供查閱、復制的法律義務。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案卷的查閱、復制】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閱、復制。”
(一)允許查閱、復制案卷的內容
1.可以查閱、復制的內容應當為案卷的正卷材料內容。
2.在仲裁委員會的法定保管期限內查閱或者復制。
(二)允許查閱、復制案卷的對象
允許查閱、復制的對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案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