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那么如何訂立、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下面就來說說集體合同那些事。
一、什么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二、集體合同有哪些類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一般集體合同。這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諸多事項訂立的集體合同。
(2)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專項集體合同,包括:①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②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③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等。
(3)行業性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主要指在一定行業內,由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行業內各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4)區域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由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與相應經濟組織或區域內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的種類很多,具體使用方式也多種多樣。用人單位如果有條件,可以考慮盡可能地運用訂立恰當的集體合同的方式來調整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集體合同規定》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四、在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對集體協商有怎樣的規定?集體協商雙方享受哪些權利和義務?
《集體合同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協商代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條規定集體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咨詢和監督。
集體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合同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雙方代表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保障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集體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不得因職工一方集體協商代表履行其職責而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集體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集體協商代表不同意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規定集體協商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九條規定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意外情形時,可以中止協商。再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規定,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五、訂立集體合同應經過什么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集體協商代表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生效的集體合同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成員公布。
工會或者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集體合同,有權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六、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嗎?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按照規定的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七、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合同主體不同。集體合同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或雇主及雇主團體;勞動合同的主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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