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總額的組成
根據《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根據《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年第1號)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與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午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及其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低工資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
在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工資仲裁時效
工資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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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規定: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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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
1、病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2、事假: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3、工傷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4、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期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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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工資應怎樣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則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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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
因用人單位停產、歇業等原因支付的工資
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勞動仲裁舉證責任告知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渡綎|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載明舉證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4)證據形式。《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第三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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